计算机视觉技术作为人工智能(AI)技术发展的重要应用之一已经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屡见不鲜。在金融、移动、安防等产业,作为主流技术之一的人脸识别被广泛应用于账号身份认证、手机刷脸解锁、人流自动统计和特定人物甄别等诸多场景。
在人脸识别技术为生活创造更加便捷和安全环境的同时,考虑到人脸的特殊敏感性,社会各界也愈发关注人脸识别技术潜在的技术缺陷、歧视性及不可预见性对自然人隐私和平等保护带来的威胁和挑战。
仅就2019年而言,全球范围内人脸识别技术使用相关的案件便层出不穷:瑞典数据保护机构(DPA)因当地一所高中使用人脸识别技术来记录学生出席情况开出金额20万瑞典克朗(约人民币14.6万元)的罚单;美国四个城市相继禁止政府部门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微软公司疑似因隐私保护和授权瑕疵方面的原因删除了曾为全球最大的人脸识别数据库MS Celeb;Facebook因人脸识别功能或面临着可高达350亿美元的集体索赔;我国AI换脸软件ZAO因涉嫌侵犯隐私被工信部约谈整改。
本文将从人脸的特殊属性出发探讨人脸信息的多层次内涵,分析人脸识别技术可能引发的隐私相关问题,同时比较研究不同司法辖区对于人脸识别信息被利用前的知情权、信息采集范围和使用边界等问题的规制思路,以期为企业合规应用人脸识别技术提供参考。
人脸的多重属性
在全球范围内,当技术不断将人脸识别先进性推向新的高度时,对其秉持保留或反对意见的声音却愈演愈烈。而这与 “人脸”所具有的多重特殊属性紧密关联,具体而言:人脸具有更强的人格属性。相比于其他个人信息,人脸图像与自然人就其人格所享有的精神性权利密切相关。肖像权作为一项重要的人格权,是指自然人对其肖像拥有的包括允许他人使用在内的绝对支配权并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7]而以侮辱或恶意筹划的形式使用他人肖像,将进一步构成侵犯名誉权的行为。
因此,相比于其他个人信息,面部图像带有的更强的人格属性,体现着人格利益与精神价值,从而相关使用行为更易引发侵犯自然人人格权益的顾虑。然而,对于那些不会牵涉任何自然人人格属性的使用行为而言,如仅将人脸信息用于机器算法演练的行为,从人格权所衍生出的法益保护主张可能难以适用。
人脸信息在当前经济下不同的财产价值。在人格层面上的精神性权利之外,人脸中体现出的财产利益最早起源于名人肖像的商业化利用活动,随着人脸所蕴含的财产价值渐渐被认可,在不同司法辖区就是否承认独立的肖像财产权形成一元保护和二元保护的不同模式。
然而,在传统法学研究中,能够就人脸主张包含财产利益的权利主体一般只限于名人,而普通人的肖像仅具有潜在的财产价值。进而当肖像被非法商业化利用时,名人能够主张财产损害赔偿,而普通人原则上仅限于精神损害赔偿。然而,在人脸识别技术得以普及的当下,人脸信息不仅仅是自然人的肖像、名誉等人格利益的体现,更是代表着门禁的钥匙、银行卡支付的密码,当人脸信息所蕴含的财产价值得以极大地挖掘时,传统肖像权保护领域中针对财产价值名人/普通人的划分边界也被突破。
人脸背后具有更广泛的信息内涵。技术的发展不单单将人脸的可识别性进行最大化发挥,更是不断深入地挖掘人脸背后的价值。通过人脸识别技术,人脸信息不仅可以用来准确地识别“我是谁”(身份识别场景),同时可以用来比对“我是否是我”(身份验证场景);甚至,通过结合大数据技术能够获知、预测“我是一个什么样的人”,而根本无需知道“我是谁”(标签画像场景)。
相比于其拟用于的处理目的及所携带的更高的安全风险而言,处理人脸数据更可能构成对数据隐私保护制度中收集个人信息“必要性”原则的违反。
除上述人脸信息的特殊属性外,从技术层面而言,人脸识别信息的使用可能带来更高的安全风险。相较于其他个人信息类型,人脸识别可以通过远距离与较为隐蔽的操作实现,人脸图像的收集更可能以被收集人无感知的方式进行,存在更大的技术滥用的潜在隐患。
在尚缺乏具体法律规则加以规范的情形下,如何更好地平衡利益冲突从而识别出更为优先保护的法益,我们理解就场景不同可能遵循着以下基本原则:商业化场景:在满足个人信息主体“知情同意”情形下,鉴于人脸信息蕴含着更高的信息安全风险以及潜在的更广泛的信息内涵,企业应当谨慎评估使用行为是否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避免被质疑“杀鸡焉用宰牛刀”。
基于公共利益的应用场景:与传统法学上对于肖像权的限制观点相类似,基于社会公共利益所需的情形下,自然人就其人脸信息所享有的权利也得以在一定程度内被限制。然而考虑到过度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可能对种族平等、言论自由可能带来的威胁,一般认为在公共场所使用这一技术时,建议注意遵守授权原则、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等。
文章来源:虎嗅APP